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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金额小于500元就不要税前扣除凭证了?

德新税悟
2024-08-28

深研细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关于28号公告提到的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生的业务往来无需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实操中应当如何更好地适用?本期我们将对该条政策的适用结合实操进行总结和风险提示,以帮助纳税人更好的理解并应用政策。


1.适用主体

关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此处的“个人”如何理解,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我们理解,从征管法的原理上来说,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此处的“个人”应不含包个体工商户。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时,对此持不同的观点,安徽省税务机关的答复口径,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仅指自然人,而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厦门与深圳税务机关的答复认为,“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经咨询北京市12366的答复口径,“个人”应只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一般指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此,由于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的不同,建议具体执行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应理解偏差产生税务风险。


2.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应税劳务,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经了解北京市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为: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实操中如何理解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根据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解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纳税起征点的规定,即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需要注意的是,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不可以享受按期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因此,企业发生属于应税项目的费用支出,收款方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时,区分以下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北京为例):

未办理税务登记单次金额不超过500元

(1)对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单次金额不超过500元。

由于未达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则可以凭借对方开具的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可以自制合规的收款凭证让对方直接填写,但应确保自制凭证的信息包含上述内容,同时保留企业自制的用于成本、费用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作为辅助资料。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下应注意以真实交易为前提,不得故意拆分金额,如针对同一个项目支付同一个人的劳务费分开多次发放,以此规避税款的缴纳等,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未办理税务登记单次金额超过500元

(2)对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单次超过500元的。

按次纳税超过500元,达到增值税的起征点,则建议企业要求收款方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以发票入账,并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若仅以自制的收款收据作为入账依据,则存在所得税前无法扣除的风险。在具体交易中,企业一般很难判断收款方是否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因此也可以在支付款项时询问收款方,若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建议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主动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此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既不会增加个人的税负,同时企业也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

(3)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可以享受按期纳税的规定。

一般来说,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则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的政策,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实操中适用按期免征增值税规定的纳税人,企业作为采购方无法判断其是否达到起征点,因此原则上只要对方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费用支出都应当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使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也可以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未取得合规票据对支付方来说存在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需要提示的是,对于企业支付自然人个人的费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税务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企业与自然人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纳税人还应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小结






来源: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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